勉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保護法庭對一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據悉,這是漢中環境資源保護法庭集中掛牌成立以來審理并宣判的首例破壞環境資源案。
被告人宋某、高某、歐某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宋某、高某、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一年九個月、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94105元;責令三被告人在其所在行政區域內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三被告人共同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人民幣155876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宋某、高某、歐某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商謀到勉縣漢江河河道采砂并約定了各自分工。同月14日凌晨至同月28日、同年10月2日凌晨至10月6日,三人一起前往勉縣金泉鎮擁西村、寧家灣段河道,按照各自分工,實施砂石采挖并將采挖的砂石出售獲利。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宋某、高某、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區內采砂,開采的砂石銷售價值達294105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勉縣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組織近30人旁聽了宣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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