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也不敢上山挖蘭花了”,峽口驛鎮五澗橋村民鄧某某非常懊悔地對辦案民警說到,原來他為了賣花掙錢,自去年以來,5次進山盜挖5株野生蘭花,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將被依法按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以前村民上山采挖蘭花沒定罪,是因為采挖的野生蘭花之前沒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單,但是,2021年9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調整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正式向社會公布,《名錄》共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455種和40類,其中野生蘭科植物首次被列入,蘭科-蘭屬(所有種,被列入一級保護的美花蘭和文山紅柱蘭除外,兔耳蘭未列入名錄)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整個蘭屬都列入了其中,也就是除兔耳蘭以外的所有的蘭花都不能采挖出售了,如我們常見的春蘭、蕙蘭、建蘭、墨蘭、寒蘭、春劍、蓮瓣蘭等都不能采挖出售。
所以小編提醒大家,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路邊的“野花”不要采哦。
我國《刑法》第344條規定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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