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為生產香菇菌種,搬至留侯鎮營盤村原鄉政府院內居住,在打掃院內土墻房閣樓時發現了1支火藥槍,便將槍支存放到自己居住的臥室內。2018年8月29日,公安機關在協助留壩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陳某某占用集體用房時發現該槍支并予以扣押。經陜西省漢中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查獲槍支為自制火藥槍,以火藥為發射動力,具有致傷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公訴機關審查期間,自愿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與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宣告緩刑,通過社區調查評估,被告人在其居住社區經常與左鄰右舍發生矛盾,群眾反響不好,綜合被告人的自首情節、悔罪態度,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次刑事巡回審判,不僅有力的打擊了涉槍犯罪,更通過以案釋法,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非法持有槍支的社會危害性的了解和防范意識,達到了集中宣傳和打擊震懾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系該院2020年以來的審理的第7起涉槍案件。近年來,涉槍案件頻發,非法持有槍支危害大,給社會治安治理帶來嚴重威脅,希望廣大群眾積極主動上繳槍支,也鼓勵知情者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以便迅速收繳非法槍支,維護和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法官提醒:我國是嚴格管控槍支的國家。我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運輸、出租、出借槍支,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根據法律對槍支作出的明確規定,凡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制式槍支、非制式槍支、獵槍、火藥槍、氣槍都要屬于槍支的范疇。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持有槍支彈藥,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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